職業病確診1年內后 勞動者可申請工傷認定
2006-12-29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勞動者注意了,自職業病診斷確診之日起1年內可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昨天,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下發的《關于工傷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稱,勞動者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危害時,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或者事實勞動關系,同時符合工傷認定的其他受理條件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其工傷認定申請。
工作時發病死亡視同工傷
通知說,認定職工視同工傷包括3種情況: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市勞動保障局有關人士解釋稱,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但沒有死亡,或者超過48小時后死亡,均不得認定為視同工傷。48小時的起算時間為醫療機構初次診斷時間。
退休未辦手續 受傷可申請認定
此外,勞動者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與用人單位仍存在勞動關系的,發生事故傷害,申請工傷認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通知稱,在工傷認定中,認定當事人是否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原則上應以有權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為準。經有權機關確認職工所受傷害是由于其參與打架斗毆等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規定的行為造成的,不能認定為工傷。 (童江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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