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屬企業負責人薪酬將與職工待遇掛鉤
2007-01-16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近日,鄭州出臺新規,今后該市市屬企業負責人年度基本收入,要綜合全市和本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等因素綜合評定。同時,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企業負責人還將被扣減薪酬。
近日,鄭州市出臺了《鄭州市市屬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市企業負責人的薪酬將由基薪和績效薪構成。其中,基薪是企業負責人年度的基本收入,除了根據企業經營規模、資本保值增值情況外,還要和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及同行業平均指標等因素綜合確定。
另外,《辦法》還規定,企業負責人需按考核期核定基薪的30%繳納責任風險金,企業應當完成包括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安全生產等五項內容的考核指標,每完不成一項相應扣減企業負責人當年10%的責任風險金。如果企業未完成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的,該企業負責人將被扣掉全部責任風險金。
《辦法》規定,鄭州市國資委要適時對企業負責人薪酬發放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對于超核定標準發放企業負責人收入的,責令企業收回超標準發放部分及相當于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息的孳息,并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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