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銷不出產品無報酬 員工法庭討回
由于在試用的1個多月內,推銷員張某未能推銷出任何產品,單位一分錢也沒發給他,張某為此將所在單位告到勞動仲裁委員會,并提起訴訟。日前,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法院判決支持了員工張某要求公司支付全額工資的訴訟請求。
2006年8月7日,張某應聘到東萬設備公司,并與公司簽訂了“試用員工工資、獎金制度”協議,協議約定:張某應聘任潤滑油的銷售工作,試用期為三個月,每周實行五天工作制,基本工資為1000元,獎金在公司所派任務完成的情況下按每桶提取10元。如未完成銷售任務每月結款10桶潤滑油,公司有權給予處罰或者不發試用期基本工資。
當日,張某開始上班。由于任職期間張某未能推銷出潤滑油,公司拒絕向張某支付工資。9月18日張某申請辭職。其后,張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其1400元工資,仲裁委員會裁決支持了張某的請求。
東萬設備公司對仲裁委員會裁決書不服,為此雙方鬧到宣武法院。
審理中,東萬設備公司提供了2006年8月至9月的考勤簿。考勤簿記載,張某出勤16天,其他時間均為空白。公司對張某空白記錄的日期的實際活動不能確定,且未對張某做出曠工或其他相關處理。張某稱其任職期間一直是全勤,并出具了本人工作記錄。
公司堅持不完成任務不能給付工資,提出張某的外出訪客記錄未經部門經理的簽字確認,不算數等理由,要求撤銷裁決書。
宣武法院經審理認為,試用員工工資、獎金制度的協議是東萬設備公司、張某雖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但由于該協議中雙方約定的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有權不支付勞動報酬的協議條款違反了勞動法關于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應當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規定,故該條款的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東萬設備公司應按協議約定1000/月的標準向張某支付工作期間的工資。東萬設備公司負有考勤管理的責任,由于其提供的考勤記錄不完整,使張某的考勤記錄中出現空白,無法客觀真實的反映張某的出勤情況,東萬設備公司又沒有證據證明張某考勤記錄中空白記錄的日期張某沒有出去辦理業務,而去干與業務無關的其他事情,故東萬設備公司所述張某出勤只有16天的辯解,法院不予采信。據此,法院判決支持了員工張某要求支付全額工資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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