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調整
2008-06-25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日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聯合下發《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進行調整。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和計發辦法,按照《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的規定執行。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于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按當地規定執行。
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標準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另外,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基數也進行了調整。工作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的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離退休人員為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離退休費,退職人員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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