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今日實施
2013-07-01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12年12月28日修訂通過,2012年12月28日胡錦濤主席簽署第7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該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為了幫助大家理解和認識制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有關情況,記者近日采訪了市老齡辦張有剛主任。
問:為什么要貫徹實施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答:資料顯示,目前,我國人口老齡化已經進入快速發展期。截至2011年底,全國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18499萬人,占總人口的13.7%。預計到“十二五”期末,全國老年人口將增加4300多萬,達到2.21億。老齡問題不僅是個人和家庭的現實問題,它涉及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領域。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關系到國計民生、民族興衰和國家的長治久安。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作為一部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社會關系的重要法律,相信從公布施行以后,對于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將會發揮其重要作用。老年人不僅增強了自身法律保護的意識,還會從各個層面提高生活質量與幸福滿意度。
問:《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訂的思路是什么?
答:第一,把握好“三個著眼”:一是著眼于認真總結實踐經驗,把成熟的、具有普遍意義的經驗上升為法律,增強法律的適用性;二是著眼于深入研究重點問題,著力解決現實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增強法律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三是著眼于科學把握我國人口老齡化的發展趨勢,對一些影響長遠的問題作出適度超前的規定,增強法律的時代性和前瞻性。第二,處理好“四個關系”:一是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與其他相關法律的關系;二是鞏固家庭養老基礎性地位與明確政府和社會養老責任的關系;三是增進老年人福利與可持續發展的關系;四是堅持從國情出發與吸收借鑒國外先進理念和有益做法的關系。
問:《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訂了哪些內容?
答:一是集中規定了老年人享有的基本權利,主要是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等權利,這些權利大都體現了老年人的特殊要求。二是規定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是國家的一項長期戰略任務。這一規定從法律上明確了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戰略定位,對于從國家戰略層面謀劃和推進老齡工作具有重要意義。三是對老年人社會保障體系和社會養老服務體系以及老年優待作出原則規定。四是從經費保障、規劃制定和老齡工作機構職責三個層面進一步明確政府發展老齡事業、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的職責(第六條)。五是強化了老齡宣傳教育,以進一步增強全社會老齡意識,營造敬老、養老、助老的良好氛圍。六是增加了有關老齡科研和老年人狀況統計調查和發布制度的規定。七是增加了對參與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老年人給予表彰獎勵的規定,以鼓勵老年人繼續為國家建設作貢獻。八是規定每年農歷九月初九為老年節。
問:有一首《常回家看看》的歌在社會傳唱已久,在《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是否有所體現,將它也列入法律規定的條列中,請您詳細解答一下?
答: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規定,完整的贍養義務包括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三個方面。一是經濟供養。不僅應當確保老年人維持基本生存,而且應當使老年人提升生活質量。二是生活照料。生活照料,不僅包括日常生活照料,還應包括患病及失能老年人醫療護理、康復等方面的特殊照料。三是精神慰藉。精神慰藉指的是滿足老年人精神、情感、心理方面的需求,它可以獨立存在,也可以滲透于經濟供養和生活照料中。物質需求的滿足代替不了精神的充實和愉悅。很多研究表明,老年人從子女那里最想得到的不是金錢、物質,而是親情,家庭的親情和精神慰藉是老年人的強烈期盼和精神支柱。在滿足老年人精神需求方面,子女的撫慰是最有效的,也是老年人最渴求的。家庭成員的看望和問候是對老年人給予精神慰藉的重要形式,《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這里的家庭成員,主要指老年人的子女和孫子女、外孫子女。問候,可以是一個電話、一封信、一張賀卡等等。國家職工探親休假制度也有了以下的規定: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滿1年的固定職工,與父母親都不住在一地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未婚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給予假期的,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已婚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這樣,“常回家看看”,不僅是贍養人的責任更是法律賦予的責任,還以法律條文的形式規定了實現的時間條件。“常回家看看”不會再是老年人的一個愿望,將會變成美好的現實。
問:《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有哪些?如果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怎么維權?
答:在《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規定老年人享有的合法權益主要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還有許多具體的權利,如婚姻自由的權利;對個人的財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有依法繼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遺產的權利;有接受贈與的權利等。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目前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1)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侵占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2)子女或者其他親屬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3)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以竊取、騙取、強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財產權益;(4)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侵占、搶奪、轉移、隱匿或者損毀應當由老年人繼承或者接受贈與的財產。
當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法律規定了兩種救濟途徑:一是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如對克扣、拖欠或者挪用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養老金、醫療待遇和其他待遇,安排老年人從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侵害老年人權益的,受侵害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以要求勞動行政部門予以處理。二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指受侵害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依據侵害行為的性質,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或者刑事自訴。如對于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侵占、搶奪、轉移、隱匿或者損毀應當由老年人繼承或者接受贈與的財產的行為,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對于盜竊、詐騙等侵犯老年人財物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可以依法提起刑事訴訟。
問:近年來,子女、親屬非法騙取、盜取老年人財產,遺棄、虐待老年人的事件時常見諸媒體,《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實施是否能更好地讓老年人財產等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
答:在《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規定贍養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住破房子;老年人的自有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人不得侵占,還有維修的義務;對老年人的田地、林木和牲畜有耕種和照管的義務;不能要求老年人承擔力所不能及的勞動。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既不能反對父母離婚,也不能反對父母再婚;禁止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老年人在神志清醒的時候,允許其為自己選擇監護人。監護人一般按照法定順位確定:可以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如果老年人沒有指定,在其喪失了民事行為能力之后,一是按照法定序位確定;二是通過指定確定;三是由人民法院裁定。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權利,受法律保護。
如果贍養人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應追究法律責任,首先,由有關單位給予批評教育。這里的有關單位主要包括老年人組織,行為人所在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或者是行為人的工作單位。其次,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依法承擔刑事責任。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權利的行為。這里所規定的“暴力”,是指使用捆綁、毆打、禁閉等手段,使被干涉者不能行使婚姻自由的權利。
對違反贍養義務和扶養義務的人,也要追究法律責任。首先,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扶養人所在單位督促履行;其次,由有關單位給予批評教育;再次,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最后,構成遺棄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問:十堰市是湖北省第一個實行高齡補貼制度的城市,這次《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也將此項制度納入此法,請您談談這一制度目前在十堰市的實施情況?
答:高齡津貼是老年津貼的一種,是針對高齡老年人(通常是指8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發放的具有保障性質的福利項目,旨在提高高齡老人的生活質量,倡導敬老尊老的社會風氣。建立高齡津貼制度,體現了保障高齡老人生活的政府責任,有利于維護高齡老人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此外,建立高齡津貼制度對于建立資金保障與服務提供相結合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推動社會福利由補缺型向適度普惠型轉變,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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