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首次引入法院社工化解勞動糾紛
今年7月至10月,市中院民五庭法院社工參與并成功調解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已有20宗
日前,記者獲悉,從今年7月至10月,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五庭(簡稱“中院民五庭”)調解案件數將近200宗,其中法院社工參與并成功調解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已有20宗,另有其他勞動爭議糾紛案件有調解意向。
據悉,從今年7月至今,東莞法院引入社工服務之后,由法院社工與中院民五庭法官密切合作,通過社會工作手法成功調解多起勞動糾紛案件,這也是在該領域的創新之舉。而東莞首例勞動爭議糾紛案件成功調解,標志著勞動爭議糾紛調解工作已成功轉變為“中院與社工雙合作”的調解模式。
法院社工小鄧表示,在最大限度地平衡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之上,有了中院民五庭承辦法官和書記員們法律專業支持,法院社工通過電話訪談方式作為勞動爭議糾紛案件的切入點,通過進行庭前調解調查和調解可能性評估,促使勞動糾紛案件當事人進行友好交流協商,化解矛盾。
案例剖析
員工曠工三日 廠方認定“自動離職”
法院社工與中院民五庭法官首例合作調解的是一宗勞動爭議糾紛案件。雙方當事人分別是東莞市某工廠與該工廠員工小超(化名)。
小超于2011年入職,擔任技術工人一職。但從2012年8月20日起,小超連續三天沒有回工廠上班,也未履行任何請假手續。廠方根據規章制度,以小超無故曠工3天為由對小超予以解雇處理,小超認為廠方是違法解雇,故到仲裁庭申請仲裁。于是,這看似簡單的勞動糾紛,雙方對簿公堂,展開了歷時一年多的訴訟之路。
在訴訟過程中,廠方一直主張是依法解雇小超的,并提交了《公告》、《入職培訓記錄》、《工廠規章制度》予以證明其解雇行為的合法性。《工廠規章制度》明確規定,連續曠工三日以上的員工予以開除處理,而《入職培訓記錄》有小超本人簽名,證明其確實參加了入職培訓,對工廠規章制度是有認知的。但廠方未能提供小超的工資條等證據證明小超每月工資情況。
小超在訴訟過程中,承認自2012年8月19日之后便未回廠上班。他表示是廠方降薪,自己不同意而導致被解雇,同時提出廠方未和自己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小超的主張未能向法院提供證據證明。
該勞動糾紛案件經過仲裁和一審階段,雙方當事人仍然沒找到滿意的解決方法,依然各執己見,對對方的怒意更深。
社工介入調解
首次運用專業手法調處勞資糾紛
2013年7月,該勞動糾紛案件進入二審階段,廠方與小超面對該案時情緒更是激動,特別是小超,因對法律不理解,總是強調法律沒有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訴訟過程中往往處事情緒化,頻繁陷入情緒低谷。
鑒于上述情況,中院民五庭審理法官找上了東莞市同德社會工作服務中心駐中院的社工,請其參與調解,希望能幫助雙方當事人紓解情緒,化解矛盾。
經仔細剖析與探討,歸納出該案爭議焦點有二:一為小超入職以來,廠方是否未與小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為廠方主張小超曠工三日視為自動離職,小超則主張被廠方解雇。對此,社工向雙方當事人詳細詢問了該案案情,確認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及導致勞動關系解除的原因。
調解之初,承辦法官與社工綜合考慮該案訴訟已經歷時一年多,小超二審調解不順,判決后很可能面臨申請執行。社工作為中立的第三方,積極尋找公正共贏的解決途徑,從廠方經濟效益和人道主義方向入手,首次運用社會工作者基本的溝通技巧,耐心專注地傾聽,細心地詢問,認真地記錄廠方意見,多次疏導廠方負責人的不良情緒,成功說服廠方與小超進行協商。
調解陷入僵局
社工多方做工作 最終調解成功
調解繼續進行中,廠方雖然愿意與小超調解,但小超既不愿接受廠方的和解,也不提出自己的調解方案,該案再度陷入調解僵局。但是,承辦法官與社工鑒于廠方積極配合的態度,對小超身心情況進行重新評估,并再次與其進行交流,通過簡要復述方式幫助小超澄清混亂的思緒,最終得知其不愿調解的原因。
小超表示,廠方在勞動仲裁和一審期間態度不好,自己對調解的具體流程也不了解,調解后會對自己不利,由此導致對二審調解產生負面情緒。
為了最大限度保護好小超的合法權益,避免雙方當事人為該案付出更多的人力物力,同時亦為節約司法資源,社工再次通過電話調解,向小超解釋什么是調解,調解的流程是如何的,使小超體會到社工對他的尊重和接納,讓小超情緒穩定、心平氣和地表達對案件的理解與意見,并傳達廠方愿意在簽訂調解協議后五個工作日內向小超支付調解款項等和解信息。
最終小超同意和解,該案在承辦法官與社工的共同努力下最終得以調解成功。(記者 呂曉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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