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應當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
2014-01-10作者:未知來源:法制時報(?)
勞動者與用人單λ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于《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勞動者與用人單λ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λ之間û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糾紛;
3、勞動者退休后,與尚δ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λ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上一篇:勞動爭議訴訟費可申請減免
下一篇:企業退休者養老金可連漲四五年
無需注冊 快速免費咨詢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