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應仲裁前置
勞動爭議應仲裁前置就是勞動爭議要先經過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訴。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不經調解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近日,鎮雄縣人民法院對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作出判決,因當事人超期申請仲裁未被受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方的訴訟請求。
原告匡是、劉建英夫妻二人系湖南省祁東縣人民醫院醫生。2012年1月1日,被告鎮雄南方醫院的法定代表人劉民聰與原告匡是簽訂勞動合同,聘用匡是為普外科主任,約定被告每月16日發放匡是上月工資15000元,工資包含各種社會保險費、加班費。2012年1月12日,二原告即到被告處上班,但被告鎮雄南方醫院未與原告劉建英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同年10月3日,原告匡是以多次受劉民聰排斥,劉民聰對其不尊重、不信任,且其病情急需治療為由,二原告離開被告鎮雄南方醫院。2013年11月5日,二原告向鎮雄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委員會認為二原告于2012年10月3日與鎮雄南方醫院事實勞動關系不再存續,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一款規定的受理范圍,決定不予受理。后二原告即向法院起訴,訴求判令被告南方醫院停用原告匡是之名簽寫病歷及麻醉記錄,辦理匡是的執業地點變更手續,并補發相關勞動報酬。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匡是、劉建英與被告鎮雄南方醫院的勞動關系自2012年10月3日終止后,二原告于2013年11月5日對雙方發生的勞動爭議向鎮雄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已超過法定仲裁時效,該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且二原告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其逾期申請仲裁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因此,二原告應對此承擔不利后果,對二原告的訴求,本院不予支持。據此,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駁回了原告匡是、劉建英的訴訟請求。(徐朝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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