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后還未離崗就反悔勞動者可否收回辭呈?
2016-05-04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勞動者柳女士因身體病弱向公司人力資源部提出辭職。用工單位同意其辭職,并要求她按法律規定繼續工作30天。其間,柳女士經家人勸導并冷靜思考后,為自己的沖動、魯莽后悔,向公司提出想要收回辭職請求,但遭到拒絕。“我該怎么辦?”
公司是否有權拒絕柳女士收回辭職請求?媒體就此咨詢了四川杜律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即任意辭職權、無因辭職權。勞動者只需提前30日,將辭職報告送達用人單位,無論用人單位是否同意,一經送達就能發生法律效力。”杜律師表示,本案中,柳女士單方面提出辭職是履行任意辭職權的體現,其將辭職報告送達公司人力資源部之時即發生法律效力,標志著柳女士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生效,且生效后不可撤銷。在此之后,柳女士繼續在崗工作并不違背其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因為法律規定勞動者需提前30天提交辭職報告,這就給勞動合同的終止附加了期限。對柳女士來說,在這30天的期限中繼續工作是法定義務,30天一到,勞動合同隨即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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