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曠工辭退員工,曠工時間是多久
實踐中,單位辭退員工的必須要滿足相應的情形才可以,而員工曠工的就是法定的情形之一,只不過曠工需要達到一定的時間,單位才能辭退員工。究竟因曠工辭退員工的時間是多久?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因曠工辭退時間是多久
勞動法關于曠工幾天可以開除的問題沒有明確的規定。每個公司不一樣的規定,一般是三天。
相關勞動合同解除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企業能否辭退曠工職工
一般情況下,曠工只有達到一定程度才會被辭退。具體當然要看用人的單位的規章制度了。不同的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會有所不同,辭退員工要求的曠工時間長短不同。另外,即使要辭退員工也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
首先,在大家的印象中,企業以曠工開除或者辭退員工司空見慣,所以潛意識認為企業有這樣的權力。但這樣的理解現在當然不合時宜了。1982年4月10日公布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經被1994年7月5日公布的《勞動法》和2007年6月29日公布的《勞動合同法》代替,且已于2008年1月15日正式被廢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也就自然廢止了。按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再無權以曠工名義開除員工,而只能解除勞動合同。但要解除勞動合同也不能直接以“曠工”的名義,而需要先把曠工上升為規章制度,然后以員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名義來解除勞動合同,辭退員工。
第二,按照新的法律規定,曠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就屬于企業自主行為,完全要依照企業事先制定的規章制度中的標準來定。不過用人單位在制定或修改規章制度時首先要依法,其次程序要民主,需通過與職工或者工會展開民主協商,最后還要公示或告知全體職工,可以以員工手冊、公告、內部網等方式進行。
第三,法律規定賦予用人單位的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用人單位是否行使當然按照企業利益來抉擇,所以在用工荒出現或者其他關系企業利益的情況下,很多曠工嚴重的員工也未必會被辭退。
具體到曠工多久就能辭退員工的問題,法律上沒有做出統一規定,這方面的內容可以由公司規章制度進行規定,通常情況下要是員工曠工3天的,則單位就可以將其辭退。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還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勞動法律網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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