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節假日加班可以調休嗎
從《勞動法》中的規定可以知道,要是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在周末加班的話,之后同時又安排了加班的員工進行調休的,那這樣的情況下單位可以不用支付加班工資。那在節假日加班可以調休嗎?對此,勞動法律網小編整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節假日加班可以調休嗎
1、對標準工時制而言,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一般每天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原因每天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
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150%的工資報酬,該加班不能用以后安排調休處理;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用人單位有權以調休代替,不能安排調休的,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該加班不能用以后安排調休處理,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病τ诰C合計算工時制的用人單位而言,在綜合計算工時周期內的工作總時間超過核定的標準時間,屬于加班,且不能以調休處理,應支付不低于工資150%的工資報酬;法定節假日工作的,算加班,該加班亦不能用以后安排調休處理,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一般情況下,除法定節假日工作外,其他時間工作不存在加班。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按照地方法規規定。如果地方規定要支付加班工資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不能用以后安排調休處理。
二、單位可以隨意安排加班嗎
加班是指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用人單位通過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依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并按法律規定的有關標準支付勞動者在延長工作時間期間的工資報酬的一種制度。由于加班占用了原本屬于員工的休息時間,為了保證員工的休息權,加班應當建立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用人單位不得違背員工意愿強迫員工加班,員工未經用人單位同意也無權單方面決定加班。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加班的,應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且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勞動法》四十一條的規定:“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員工加班后,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法定的工資發放時間,依據《勞動法》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勞動者不低于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的150%-300%的加班工資。
法律中不允許單位隨意安排員工加班,同時也賦予了員工拒絕單位加班要求的權利。而通常只有在周末安排加班可以進行調休,如果是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員工加班,而之后又進行了調休的,這樣的情況下也是需要支付員工相應的加班工資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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