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病假需要什么證明
當我們從學校畢業后,工作是我們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生活保障、事業未來都倚仗著這一份工作,但生病了需要休息,需要治療,請病假就是我們常常需要面對的問題。那么,請病假需要什么證明呢?下面就由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一下。
一、請病假需要什么證明
1、必須要有醫院開具的《病假證明書》,證明書要由主治醫生簽名并加蓋醫院公章才能有效。
2、請假條。
二、病假工資的計算方式
(1)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3)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后,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4)《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三、病假怎么讓醫院開證明
要請病假可以拿著病歷找醫院門診辦公室去寫疾病證明,且應當由出具病假證明的醫師簽字或簽章并去醫院辦公室加蓋醫院公章。
其中病例證明中應當包括醫院名稱、疾病證明書、患者姓名、性別、年齡、門診號、住院號等、工作單位、診斷情況、就診科室、醫囑及建議、醫師簽字以及年月日。
另外要注意,未蓋“病假證明專用章”無效。
同時應該要注明請病假的天數。
以上就是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整理的有關請病假需要什么證明的相關內容,綜上,請病假需要的證明主要有醫院出具的病假證明書和請假條。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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