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通過什么程序
2013-07-30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核心內容:現實中,一些用人單位往往動不動就讓勞動者加班,而許多勞動者也認為既然公司有令,自然應當服從。其實,用人單位讓勞動者加班,必須經過“四關”,否則就應當承擔相應責任。下文,勞動法網小編結合案例為您詳細介紹。
第一重保障:工會關
【案情介紹】
2013年2月初,一家公司因訂單激增,遂提出工作車間24小時開機,只要員工愿意,隨時可以前往加班,加班工資按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發放。一些員工為增加收入,便不顧人體生理極限,每天工作達12小時以上。公司工會發現后立即制止了這一行為。公司對此大惑不解:員工愿意,關工會什么事?
【點評】
《工會法》第十七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犯職工合法權益,工會有權要求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或者有關部門認真處理。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國家有關勞動(工作)時間的規定,工會有權要求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予以糾正。”《勞動法》第四十一條也指出:“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也就是說,即使員工為增加勞動報酬而自愿加班,如果未經工會許可,用人單位也不得安排加班。
第二重保障:報酬關
【案情介紹】
2013年3月25日,一家公司為能在月底按訂單規定的時間交貨,緊急要求全體員工克服困難,每天加班3小時,周日、周六照常上班。周日、周六加班每天補助30元,其余時間每天補助15元。雖然有許多員工遵照執行,但也有一些員工因覺得加班工資太少而堅決拒絕,公司遂對拒絕者每天罰款100元。
【點評】
該公司對不愿加班的員工進行罰款屬于違法行為。不僅如此,該公司的加班工資計算方式也是錯誤的。因為《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已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重保障:賠償關
【案情介紹】
2013年4月1至6日,一家公司為完成生產任務,要求全體員工每天加班2小時,所有加班者可享受價值10元的免費夜宵。次月,一些員工發現自己沒有獲得加班工資后,向公司提出了補發加班工資的要求。勞動行政部門接到舉報后,也曾要求公司在10天內補發。但公司卻以“已用夜宵沖抵”為由拒絕補發。
【點評】
《勞動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也指出:“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因夜宵費不能替代加班費,所以公司應為員工發放加班工資并接受勞動行政部門處罰。
第四重保障:罰款關
【案情介紹】
2013年5月25~31日,一家公司為在月底通過“沖刺”完成生產任務,強令全體員工每天無條件加班4小時。員工迫于生計只好服從。事后,兩名因加班而感到身體不適的女員工覺得公司的行為已屬惡意侵權,遂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進行了舉報。面對勞動行政部門的處罰決定,公司領導一臉惘然:已按規定一分不少地支付了加班費,為何還要罰款?
【點評】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公司每天加班達4小時,明顯與之相違。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五條已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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