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員工的試用期可以延長嗎
2015-01-06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核心內容:員工的試用期可以延長嗎?《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問:某公司有試用員工沒有通過試用期考察,但公司現在又沒有條件再換人試用。從法律上講,公司能延長該員工的試用期嗎?如果能延長,在程序上有什么要求和注意事項呢?
勞動法律網解答:《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同時,第二款還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司法實踐中,關于延長試用期的問題,如果是超過了法定的最長期限,當然是違法的,但如果在最長試用期期限內延長是否合法,實踐中存在爭議。有人認為只要雙方協商一致便可以對試用期進行變更,但我們認為,從法律的具體規定來講,即使雙方協商一致,延長試用期仍然存在違法的風險。現在很多用人單位延長試用期實際上是在做加法,如上文所述,即使是在法定期限內,也是存在風險的。但如果變加法為減法,一開始用人單位就按照法定的最長期限約定試用期。這樣對于表現優秀的員工,用人單位可以通過提前轉正的方式來縮短試用期,而對于不適合提前轉正的員工來說,不能轉正實際上也就變相地延長了原先較短試用期的目的。
推薦閱讀:勞動合同法
上一篇:北京市晚婚晚育女工可享多少天產假
下一篇:主張年休假需破解的誤區有哪些
無需注冊 快速免費咨詢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
工時休假知識排行榜
- 01年假沒休會被清零嗎?
- 02職工不休年假就可以拿3倍工
- 03孕婦請事假最長多久
- 04 2016年中秋國慶拼假攻略
- 05女職工哺乳期多長時間
- 06節假日加班補休規定
- 07出差途中算工作時間嗎
- 08上班族必讀:律師教你應對病
- 09 2016年中秋國慶節放假安排
- 10加班費補休的法律規定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