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二孩”時代別讓產假拖了后腿
全面“二孩”放開后,生還是不生,成為許多育齡夫婦面臨的重大選擇。此外,二孩母親能休多長時間產假、休二孩產假是否會加重就業性別歧視等也成了網友們熱切關注的話題。國家衛生計生委副主任王培安強調,需積極推動調整完善生育產假和配偶陪產假制度,同時要保障女性就業權益。(11月17日中新網)
按照現行規定,女職工生育可以享受的基本產假為14周,另外有的地方對晚婚晚育者還有15~30天的獎勵。這個休假時間基本可以滿足產婦的身體恢復所需,但對于嬰兒長達一年左右的母乳哺育期而言,98天的產假實在是太短了。為此,曾有不少人,包括一些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建議適當延長產假。
但一個不爭的事實是,如果大幅度延長產假,甚至讓二孩生育者也和晚婚晚育者同樣享受獎勵性產假,那無疑會增加用人單位的成本支出。道理很簡單,產婦休假,用人單位勢必要找人頂崗。如果多個產婦集中休假,用人單位甚至難以維持正常運轉。在這種情況下,一些用人單位就會有意識地規避社會責任,盡可能不招收女性職工,就業過程中的性別歧視就會加劇。
那怎么辦呢?我們認為,適當延長產假是大勢所趨,給生二孩的母親以特別的照顧,以解決她們的后顧之憂,更是很有必要。但無論是延長產假,還是讓二孩母親享受同等的產假待遇,甚至多給點產假,都一定要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最好在6個月左右,最長不宜超過10個月,切勿搞“大躍進”。那樣的話,帶來的負面作用會很大:一些私企無法落實,導致女性的就業困難增加。
與此同時,國家更應通過立法,設定用人單位的男女比例,凡不達標者,則要相應增加稅收。因為婦女生育不是哪一個人的事,而是整個社會的事,每個用人單位都有義務來為社會承擔責任。而對于那些積極超標錄用女職工的用人單位,則在稅收等方面給予相應的獎勵。另外,如果條件允許,還可通過社保等途徑,對休產假只拿基本工資的產婦進行補助。若如此多管齊下,二孩視野下的產假問題肯定能得到舒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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