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時,法定假期是否給工資?
2015-11-24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網友: 我是河北人,兩年前被北京一家文化傳播公司招聘為外聯人員,入職時單位與我簽訂了三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今年10月中旬,我老家突然打來電話,說母親患重癥住院需要我去陪護。因我所在崗位不能長期請假,我便申請辭職,領導也痛快地答應了,我于10月15日辦理離職手續后離開了單位。
我的工資構成是基本工資800元+薪級工資1000元+全勤獎300元+績效考核,但近日領到 10月份工資時發現只有257.47元。我打電話給公司人事部門,他們說10月份我只上了8日至10日、12日至15日共計7天班,我當月的工資是由 800元÷21.75×7天=257.47元計算得來的。我認為十一國慶節放的6天假期也應支付工資,但公司說放假期間我沒上班,不能支付工資。
請問:單位這樣計算我離職當月的工資符合法律規定嗎?
律師:您好,用人單位的計算方法不符合法律規定,法定節假日應當向您支付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國慶節假期期間,您與用人單位之間尚存在勞動關系,您依法享有法定假期,并且有權按照法律規定享有這期間的工資待遇。
此外,根據《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由此來看,您供職的文化傳播公司按照月薪中的基本工資計算您的日薪,顯然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單位應當按照您本人實際的月工資收入為基數來計算您的日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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