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與加班費支付的法律風險
說到企業安排固定加班,可謂幾家歡喜幾家愁。對于部分勞動者追求的是周末雙休,能夠在家放松身心;而有這么一部分勞動者,寧放棄休息時間加班,以獲得更加豐厚的經濟收入,更有甚者,有些員工將正常工作時間下能完成的工作任務拖到加班時來做,導致加班費用大大增加,企業負擔加重。如何控制加班費是眾多企業頭疼的問題。
一、加班的界定以及加班費支付的前提
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加班分為三種:平時延長工作時間(平時加班)、休息日安排上班(周末加班)和法定節假日安排上班(節日加班)。那么怎樣確定算是加班呢?
1、按勞動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在這里我們可以看到,必須是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上班才能算加班,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沒有安排的情況下,自己在這些時間上班可能不會被認定為加班。
2、關于怎樣認定延長工作時間問題,按照法律的規定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40小時,如果員工在一周內的工作日上班時間沒有達到40小時,但是某天的工作為9小時,那么這個工作日延長的1個小時是不是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呢?這要分兩種那個情況處理,如果是屬于綜合工時制的則不會被認定為平時加班,如果是標準工時制,則按照每天工作8小時的標準會被認定為平時加班。
3、關于周末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在周末上班,也是分兩種情況判斷是否屬于加班,如果公司平時上班是8小時,哪么周末上班肯定被認定為加班,但按法律規定公司安排員工換休,即公司可以在一周7天內任意安排員工上5天班,另外兩天休息,公司不用支付周末加班費。另外按照《勞動部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的要求,如果公司每天安排員工上班6小時44分鐘,那么有一天的周末也是上班6小時44分鐘,也不會被認定為周末加班。
4、法定節假日只要是公司安排上班的就會認定為節假日加班,并且按3倍標準計發加班費,不得安排換休,不管平時工作時間是否達到標準工作時間。
5、關于周末和法定節假日加班超過8小時的問題,國家規定的加班時間是按照小時數計算的,不是按天計算的,因此,周末或節假日加班超過8小時的也是按周末或者節假日加班計算。
二、加班費的支付及標準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因此,對于加班工資的計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均有具體規定,具體而言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如下標準支付加班工資:
1、安排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員工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
2、安排員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員工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二百支付;
3、安排員工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員工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此處所稱的工資不盡然是勞動者每月實際拿到的工資數額。根據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指導意見》之規定,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以勞動合同中確定的基數計算,勞動合同對此未約定的,以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標準計算;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按實際工資計算。
三、企業如何規避加班費的法律風險
誠如上述,企業在安排員工加班時,不可避免地需要支付加班費。但對加班事實存在的確定、加班費支付的數額等法律風險的認識,進而規避這些風險,能夠為企業省去不少用工成本。
1、建立“加班審批制度”
如前所述,《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據此,只有在用人單位安排下進行的加班,才需要支付加班費。勞動者自愿進行加班,法律沒有強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因此對于員工工作時間之外的加班行為,企業可以通過建設“加班審批制”予以規范。即在公司的規章制度或者員工手冊,抑或者《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本公司實行加班審批制,即員工加班應當填寫加班申請單并經主管批準”。
2、調整工資結構,降低加班費用
為了維持企業的勞動用工成本的穩定,在需要支付一天休息日的2倍工資的情況下,同時還不能增加企業的支出,就得在工資的結構上進行調整。具體操作為在勞動合同及公司員工手冊中將員工的工資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以及加班工資三部分,并明確以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算加班工資,總數不變,設置較低正常工作時間來調低加班工資的數額。例如,某員工月薪資總額為6000元,可分割為基本工資1500元,崗位工資4000元,加班費550元。當員工崗位變動,職位升遷時,企業也可以保持基本工資不變,僅變動崗位工資,以避免因員工職位升遷帶來的加班費用的增加。需要提醒的是,上述的崗位薪資約定僅在周末固定加班的情況下適用,對于正常工作日加班以及法定節假日加班的,企業可能需要根據當月的情況另行支付,但亦是以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算。
此外,企業也可以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以調整休假的形式免除周末加班費的支付。但,對于正常工作日以及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則無法進行輪休制度。
3、合理調整“加班”時間
根據原勞動部頒布的《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勞部發〔1997〕271號)中針對“企業和部分不能實行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否不實行‘雙休日’而安排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不超過6小時40分鐘?”的回復:“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國務院令第174號)的規定,我國目前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這一標準工時制度。有條件的企業應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應保證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據此,只要企業保證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天,即便企業安排勞動者休息日上班一天,仍然不用支付任何加班工資。
上一篇:加班費不足可申請額外補償嗎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
工時休假知識排行榜
- 01年假沒休會被清零嗎?
- 02職工不休年假就可以拿3倍工
- 03孕婦請事假最長多久
- 04 2016年中秋國慶拼假攻略
- 05女職工哺乳期多長時間
- 06節假日加班補休規定
- 07出差途中算工作時間嗎
- 08上班族必讀:律師教你應對病
- 09 2016年中秋國慶節放假安排
- 10加班費補休的法律規定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