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不足可申請額外補償嗎
2014年10月,胡某以單位未足額支付加班費為由提出辭職,要求單位補足加班費并額外加付經濟補償金,被單位拒絕后胡某提請了勞動爭議仲裁。胡某稱,入職時合同中約定了加班工資按每小時10元支付,因平時加班少也就沒在意。隨著加班的增多,故而提出了補足加班費并額外支付經濟補償的要求。該單位稱,單位已按約定支付了加班費,胡某辭職的真實目的是要到另一家企業工作,不應得到經濟補償。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后裁決,由單位按法定標準補足胡某的加班費差額,不再支付相應的滯納金和利息,胡某的其他請求未獲支持。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本案審理時出現了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胡某有權辭職并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另一種意見則認為,《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列舉了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的四種情形,在第一款和第三款中將“勞動報酬”與“加班費”予以分列,表示二者有所不同,在法律實踐中應區別對待。
分析
補足加班費,不予額外賠償
用人單位按雙方約定支付了加班費,即便額度低于法定標準,胡某要求單位補足加班費及支付額外經濟補償應首先滿足法律規定的前提條件,即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而胡某并未證實勞動行政部門已責令所在單位限期補足其加班費而單位未予支付。最高人民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四款規定: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支付賠償金。但是,該解釋的核發心點是“拒不支付”。本案中,用人單位并不存在拒不支付加班費的情形,只是合同約定的加班費低于法定的加班費標準,故也不適用該合同法解釋。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正是基于第二種觀點作出了由用人單位按國家規定的標準補足胡某加班費的裁決,并未支持其額外加付償金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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