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當年主動申請休假,單位視為自動放棄?
年休假,是國家根據勞動者工作年限和勞動繁重緊張程度每年給予的一定期間的帶薪連續休假。勞動者在休年假的問題上還有幾個誤區:
1、跳槽到新單位,休假工作年限重新計算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2、未在當年主動申請休假,單位視為自動放棄
休年休假是由用人單位主動安排的,是用人單位的強制義務,而非必須由勞動者主動提出休年假書面申請才能啟動。即使勞動者沒有提出休年休假的申請,用人單位也應當主動安排,而不能視為勞動者自動放棄。除非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通過書面形式正式向用人單位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可以視為勞動者自行放棄年休假,但同時仍需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3、員工主動解除合同,單位不用支付年休假報酬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4、不休年休假,可以得3倍工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假,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需給予補償。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包括正常支付的100%工資和補發200%的工資)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如果單位提出員工不能休年假,那么,單位必須按照員工日工資收入300%的標準對其應休未休的年假進行補償。若員工不愿意休年假,則只能作為自動放棄,員工不能要求將年休假換三倍工資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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