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病假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人是吃五谷雜糧長大的,所以不可能一輩子不生病。但在社會中,總有一些用人單位只考慮單位自身的利潤,不愿意讓員工請病假,或者是員工病假期間零工資。那么,員工病假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一、員工病假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日數應按實際休假日數計算,連續休假期內含有休息日、節假日的應予剔除。而一般公式中提到的計薪日概念,是指國家規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例如小馮單位的制度工作日是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6月份單位制度工作日是20 天,如果是5月份就得加上“五一”3天法定休假日,而不是統一的國家規定的20.92天月平均工作天數。
二、員工病假工資怎么扣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在病休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工治療,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不低于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員工病傷假期工資。就是說,用人單位可以在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之間確定病假工資標準,但無論確定的標準是多少,用人單位支付給員工的病假工資都不得低于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例如:某企業規定病假工資按員工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員工王某的標準工資剛好和最低工資一樣,則該企業應當按照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王某病假期間的工資。否則就是克扣工資,單位必須全額支付員工工資,并向員工支付拖欠或者克扣工資總額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如果你以此為由解除勞動關系,還可以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
病假工資的支付標準是:工齡不滿2年者,為本人工資60%;已滿2年不滿4年者,為本人工資70%;已滿4年不滿6年者,為本人工資80%。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進一步規定,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按有關規定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病假是國家出于對勞動者生理因素的考慮,并在相應的法律中明確作出了規定,但在實踐中,不少單位在這方面都有違法的情況,而勞動者迫于用人單位的壓力,總是無法做到據理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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