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能夠克扣員工工資嗎
我們發現有時候自己計算出來的工資數額與單位最終支付的工資數額是不一致的,而經過自己反復核對之后,才發現原來是單位克扣了自己的工資。遇到這樣的情況,有的人不僅就要問了,工作中能夠克扣單位員工工資嗎?詳細內容請跟隨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能夠克扣單位員工工資嗎
國家勞動法規《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第十五條中明文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1、用人單位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這里的克扣指用人單位無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不包括以下減發工資情況:
1、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并經過職代會批準的廠規、廠紀中明確規定的;
3、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系,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
4、因勞動者請事假應扣發的。
二、單位無故克扣員工工資怎么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根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勞動行政部門可責令用人單位按相當于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因此,如用人單位克扣或無故拖欠員工的工資,員工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如用人單位仍不肯支付,員工可以向有關的勞動行政部門舉報。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并支付經濟補償及賠償金。當然員工也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由勞動仲裁委員會判令用人單位支付工資、經濟補償、賠償金。
員工常常會擔心自己的舉報或提起仲裁會使自己面臨一些風險,例如用人單位可能對自己產生不良的印象,甚至可能想辦法將自己解雇。應該說所有的維權行為都會面臨一些風險,我們所能做的就是明確自己的權益,并留意搜集各種證據,包括證明自己在此用人單位工作過,以及該用人單位拖欠或克扣員工的工資的事實等等,以便自己在勞動爭議中獲得有利地位。
實踐中,克扣單位員工工資也要區分不同的情況,對于個稅、社保費用,其實這只能說是代扣,畢竟扣下來的錢也沒有進公司的口袋。但如果是違法克扣工資的話,這樣的行為就是法律所不允許的了。而要是遇到單位無故克扣工資的話,此時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來進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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