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工資與生育津貼能否兼得
生育津貼就是原來老的法律規定中所說的產假工資。全面推行社會保險制度以后,為了與國際通用術語銜接,“生育津貼”這一名詞逐步取代了原來的“產假工資”。這一點,也可以從一些地方法規規章中比較直接地看出。
問:產假工資與生育津貼能否兼得?
答:不能。因為產假工資與生育津貼實際上是一碼事。
《遼寧省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1997年7月1日實施,2011年1月13日被修訂,現行有效)第十二條規定,“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或者流產的,可領取下列生育保險費用: (一)按照上一年度市社會平均工資計發的產假生育津貼(產假工資); (二)從懷孕到生育期間,所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及因生育直接引發感染其他疾病的醫療費; (三)按照上一年度市社會平均工資計發的男方護理假工資。 生育保險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委托職工所在企業發放。”
根據該規定可以看出,生育津貼就是所謂的產假工資。該規定雖然在2011年做過修改,但未涉及到該條款,該規定仍然有效。
解惑:
生育津貼就是原來老的法律規定中所說的產假工資。全面推行社會保險制度以后,為了與國際通用術語銜接,“生育津貼”這一名詞逐步取代了原來的“產假工資”。這一點,也可以從一些地方法規規章中比較直接地看出。
《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條例》第16條規定,女性從業人員生育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產假的,或按照國家規定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的,在法定休假期間內,“由領取工資變更為享受生育津貼。”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調整本市職工生育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2012年1月1日起實行)第三條中明確強調:“生育津貼即為產假工資”。
而遼寧省是在1997年頒布實施的《遼寧省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中,對產假生育津貼即為產假工資的意思,采取了即直接又隱晦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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