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企業應當支付加班工資
在加班后單位是需要支付加班工資給勞動者,讓勞動者白白工作也是不可能的事情。為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并不一定是勞動者有了加班活動后,還有可能有其他的情形,應當支付加班工資的情形包括哪些?小編給出下面意見。
應當支付加班工資的情形包括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200%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300%的工資報酬。
加班工資實際計算
目前,國家規定的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為20.92天和167.4小時,職工的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應按此進行折算。以某職工月崗位應得的工資750元計算,日工資標準約為35.85元,小時工資約為4.48元。元旦加班一天(8小時),該職工加班費計算公式為:4.48元×300%×8小時=107.52元;1月2日和3日加班二天(每天加班8小時),該職工加班費計算公式為:4.48×200%×16小時=143.36元。如果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未能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勞動者可向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投訴。
索要加班費如何舉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后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關于加班費的舉證,員工主張加班應提供存在加班事實的基本證據,員工提供出公司存在加班事實的基本證據后,具體關于加班事實的舉證責任,根據2008年5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做出了特別規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也就是說,與勞動仲裁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應當支付加班工資的情形包括哪些?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加班工資要能夠及時支付,如果勞動者沒有拿到加班工資,可能需要追究單位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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