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資計算基數
所謂加班,自人類社會產生雇傭關系之初便已有之,在今天看來“加班”不外乎是一方獲得生產價值、一方獲取勞動報酬。勞動者既有獲取加班工資的權利,自然就有加班工資的計算問題,我國《勞動法》對加班工資的定位首先是明確納入勞動報酬之列,其次是應按“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標準支付。那加班工資怎么算呢?加班費的計算基數是什么?以下由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解答。
(一)計算基數的法律定義
《勞動法》作為勞動法領域的母法,第四十四條首先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參照物將加班工資定位為高于該標準的勞動報酬,具體按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休息日安排工作且不能安排補休、法定節假日安排工作三種情況分別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200%、300%的工資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六個部分。
《勞動法》關于加班工資的基數定義為:在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下,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全部勞動報酬。此處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因為既然是加班加點必須不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內,將其剔除理所當然。
(二)部門規章定義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對加班工資基數問題的規定是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支付,至于工資的定義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其后勞動部又發文《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對加班工資進一步解釋為“以勞動合同確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的一定倍數所支付的勞動報酬”,而關于日工資的折算方式則規定為“勞動者日工資可統一按勞動者本人的月工資標準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數進行折算”。
(三)地方行政性法規定義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把基數定義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而對其解釋為“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支付的勞動報酬。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包括下列各項:
1.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3.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此處便把作為工資總額組成部分的“津貼”剔除了。
《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基數,但對其釋義則為“是指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為用人單位提供正常勞動應得的勞動報酬。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由用人單位和員工按照公平合理、誠實信用的原則在勞動合同中依法約定,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此處更明確了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是可以通過合同約定的理論。
《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的提法將加班工資及假期工資基數均定義為“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正常出勤月工資”,同時力求細致到位地對該計算基數的確定原則解釋為:
1.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有明確約定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實際履行與勞動合同約定不一致的,按實際履行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
2.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未明確約定,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對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有約定的,按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約定的與勞動者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3.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均無約定的,按勞動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工資(不包括加班工資)的70%確定。
4. 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該說法就解答了我上文提到的一個問題,即勞動合同與實際履行的標準不一致的按實際履行的標準計算,此做法似乎又創設了一個新概念——“有約定從約定,實際所得異于約定的從其實際”,但令人費勁的是原則第三點卻又說合同沒有約定月工資的按則其實際工資(不包括加班工資)的70%來確定,相當于有約定的采取實際原則,沒約定的反倒打了七折。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把加班工資計算基數定義為“不低于小時工資基數”,同時在附則中對此基數的確定列舉了四個原則:
1.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
2.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以及休假期間工資標準確定;
3.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
4.依照前款確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以及各種假期工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簡言之亦是確立了有約定從約定,沒有約定才按正常勞動的應得工資來計算,只要不低于最低工資即可的概念。
《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的基數定義是“本人工資”,其確定的原則是: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雙方沒有約定的,或者雙方的約定標準低于集體合同或者本單位工資支付制度標準的,按照集體合同或者本單位工資支付制度執行;
3.前兩項無法確定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者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計算,其中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不滿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月平均工資計算”,該原則與北京的提法類似,并引入了“平均工資”的算法,又比北京籠統的“應得工資”要明確些。
事實上,在咱們的勞動法中,對于加班費計算基數規定是有嚴格的說明和標準存在的。當然,現實生活中也有不少企業會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來指定重新的“規范”,我們可以參照所在公司的相關制度和當地的相關制度來具體進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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