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發工資有沒有補償金
員工為單位提供了勞動,就有獲得報酬的權利。有的用人單位雖然與員工約定了發放工資的日期,但是每個月都延發工資。那么,遲發工資有沒有補償金?今天,勞動法律網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遲發工資有沒有補償金
遲發工資有沒有補償金?相信大家都很關心這個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5條第一項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該規定明確了加付賠償金的條件,即在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后,用人單位仍不支付的情況下,才可以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加付賠償金。但是,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勞動者有權利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二、勞動報酬的法律規定
第十條明確規定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應當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作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實行同工同酬。
在實踐中,有很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建立了勞動關系,但未訂立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的具體事項,包括勞動報酬的金額、支付方式、支付時間等,僅作了口頭約定,或者約定的不明確,一旦發生爭議,往往無據可查,無法確定。針對這種情況,《勞動合同法》作了相關規定。
第四十六條規定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這里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單位對于從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勞動且取得相同勞動業績的勞動者,支付同等的勞動報酬。由此可以看出,同工同酬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相同;二是在相同的工作崗位上付出了與別人同樣的勞動工作量;三是同樣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業績。
三、勞動報酬的基本類型
用人單位在生產過程中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報酬包括三部分:
一是貨幣工資,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勞動者的各種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
二是實物報酬,即用人單位以免費或低于成本價提供給勞動者的各種物品和服務等;
三是社會保險,指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直接向政府和保險部門支付的失業、養老、人身、醫療、家庭財產等保險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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