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仲裁時效討不回加班工資
2005-11-17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wǎng)
馮某手中掌握了工廠讓其超時加班的有力證據(jù),可是因為支付加班工資的請求已過法定時效,法院對此不予以支持。法律界人士告誡打工者,提請勞動仲裁請求一定要及時。
據(jù)了解,29歲的馮某在1992年10月進入寶安西鄉(xiāng)一家電子廠工作,于2001年12月辭職離廠。今年4月,馮某以廠方超時加班、克扣加班費為由,向?qū)毎矃^(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請求,要求判令廠方支付其經(jīng)濟補償金15570元人民幣,并同時支付其2001年3月~9月的加班工資13494元。
今年4月26日,勞動仲裁庭作出裁定,鑒于馮未提供充分證據(jù),且支付加班費的請求已超仲裁時效,駁回馮某的全部請求。
馮某于2002年5月14日以同樣訴訟請求將廠方告上法庭,由于庭上馮提供的該廠一份“刷卡記錄”表明廠方的確存在嚴重的讓其超時加班的事實,法院支持馮因不服廠方長期安排其超時加班而離職,判決廠方賠付馮某經(jīng)濟補償金15570元,但由于加班工資請求一項已過法定時效,法院不予以支持。
法律點評 時效就是權(quán)利
各種程序法都對“時效”問題有明確的規(guī)定,錯過時效意味著失去勝訴權(quán)。這是因為,一項爭議如果長時間不裁決,證據(jù)就可能滅失,同時,與爭議有關(guān)的法律關(guān)系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不利于社會的穩(wěn)定。
根據(jù)《勞動法》規(guī)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yīng)當自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nèi)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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