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在哪些情況下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2005-11-17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根據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的工資: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另外,因勞動者本人的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以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每月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應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另外,因勞動者本人的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以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每月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應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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