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收入不包括在工資總額范圍內?
2005-11-17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所謂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根據國家統計局于1990年1月1日發布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工資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而以下收入是不包括在工資總額之內的:
1.單位支付給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獨生子女補貼、計劃生育補貼、托兒費、探親路費、冬季取暖補貼、喪葬撫恤救濟費、死亡職工遺屬生活補助費、職工病傷假期救濟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費等;
2.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
3.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4.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根據國家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5.職工出差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差旅費和安家費;
6.對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紅)和利息;
7.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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