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1995年5月12日發布的《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對此進行了明確,具體內容是"安排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另外支付勞動者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的300%的工資".應當特別說明的是,依據現行勞動法律、法規,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工作后,只能按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而不能安排勞動者補休,只有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才能安排補休或支付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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