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12條規定,應視停工停產原因、時間和勞動者是否提供了正常勞動來確定支付標準,即: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上一篇:怎樣理解《勞動法》中“工資”的含義?
下一篇:企業破產時欠付勞動者的工資怎么辦?
標題:
內容:請輸入您的問題內容,問題說明越詳細,回答也越準確
電話:
粵ICP備10231287號 @勞動法律網2003 - 備案編號:4401060101044 流量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