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屬學校的教職員工,寒暑假組織加班可以發給加班費嗎?
2005-11-19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企業所屬學校是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調整的對象,其教職員工在寒暑假期間由企業抽調部分人員加班是可以發給加班工資的。《勞動法》第四十四條(三)款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教師法》第七條規定:“教師享有下列權利;……(4)按時獲得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期的帶薪休假。”這就是說,寒暑假是教師的法定休假日,企業所屬的學校在寒暑假期間安排教師加班,應當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然而,《勞動法》第六條規定:國家提倡勞動者參加社會主義勞動。因此,如果企業有一定困難,在取得教師理解的基礎上與教師協商一致,不發或少發加班工資,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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