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對國有企業工資內外收入進行監督?
2005-11-19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原勞動部《國有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實施辦法》(勞部發〔1995〕218號)規定:
1.企業勞資、會計機構或勞資、會計人員對本企業工資的、外收入等情況實行內部監督。
2.企業勞資、會計機構或勞資、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領取工資內、外收入的憑證,不予受理;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補充。
3.勞資、會計機構或勞資、會計人員對違反國家勞動工資、津貼補貼、其他收入等規定的收支不予辦理。制止和糾正無效的,勞資、會計機構或勞資、會計人員必須向上級主管單位提出書面報告,請求處理。上級主管單位在接到勞資、會計機構或勞資、會計人員的報告之日起一個月內,必須作出處理決定,并對決定承擔責任。勞資、會計機構或勞資、會計人員對處理結果有異議,必須報財政、勞動保障、審計機關,接到報告的機關應當負責處理。勞資、會計機構或勞資、會計機構或勞資、會計人員不向上級主管單位或財政、勞動保障、審計機關提出報告的,也負有責任。
4.企業必須接受勞動保障、財政、審計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的監督,如實提供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等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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