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被錯判刑后又宣告無罪釋放,其工作和工資問題如何處理?
2005-11-19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企業職工被錯判宣告無罪釋放后是否應恢復與企業的勞動關系等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7〕40號),“企業職工被錯判宣告無罪釋放后,企業是否應與其恢復勞動關系,補發工資問題。我們認為,職工于《國家賠償法》實施以前被判犯罪,后經司法機關改判無罪的,如企業僅因其被判刑而解除勞動關系的,企業應恢復與該職工的勞動關系,并按照原勞動人事部《關于受處分人員的工資待遇問題給天津市勞動局的復文》(勞人薪局〔1985〕第12號)的規定,恢復其原工資待遇,并補發在押期間的工資。”
《國家賠償法》實施后被判犯罪又宣告無罪釋放的職工,則應按照賠償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條“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的規定,予以處理。
《國家賠償法》實施后被判犯罪又宣告無罪釋放的職工,則應按照賠償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條“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的規定,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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