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給交保險 工資還低于最低標準
王寶(化名)在濱城區某醫院工作多年,單位一直沒有為他繳納社會保險,還表示王寶非正式員工,法律沒有明文規定要為其繳納保險。為此,王寶向勞動部門申訴。
王寶在申訴中稱,他自1984年進入該醫院處工作,現發現醫院一直未給他繳納社會保險,于是申請勞動仲裁,要求醫院繳納1984年至今的養老、醫療保險及經濟補償金7440元。
該醫院表示,勞動法于1995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1984年勞動法尚未頒布,故王寶要求自1984年補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的主張無法律依據,王寶并非該院正式職工,且臨時工的稱謂1998年已取消,此前對用工單位給臨時工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尚無明確的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對經濟補償金的法律規定,是《勞動合同法》,該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所以不同意王寶7440元經濟補償金的請求。
經審理查明,王寶單獨從事設備設施的制作、維修工作,2006年后由該醫院總務處管轄,當時的主要領導決定,給王寶撥工料款,讓其購買材料并負責管理,申請人的工資也隨工料款發放。2006年后,王寶的工資正式隨全院職工按月發放。王寶月平均工資為固定工資612元,低于濱城區最低工標準(620元)。上述事實有庭審筆錄、調查筆錄、工料領取憑證、工資單等證據在案佐證。
仲裁委認為,2006年后,王寶歸入醫院總務處管理,工作性質、工作地點等均未改變,工資開始按月發放。申請人提交自1995年1月至2005年年底領取工料款的證據一宗正好印證上述事實,對其1995年1月參加工作的時間,予以確認。王寶主張的1984年參加工作,未能提交有效證據,不予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于1995年1月1日頒布實施,對用人單位為其職工繳納社會保險事宜正式立法。王寶現在還在該處工作,醫院未給其繳納工作期間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應為申請人補繳自1995年1月1日至今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08年1月1日頒布實施,醫院欠繳王寶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經濟補償金,因申請人月平均工資低于濱城區最低工資標準,應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即620元×2.5=1550元。
最終,仲裁委裁決如下:該醫院為王寶補繳1995年1月1日至今的養老保險及醫療保險(雙方按各自應承擔的比例繳納)。滯納金由該醫院承擔。該醫院支付申請人經濟補償金1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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