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產假,沒工資?
鄭州某飼料科技公司的王女士向鄭州市金水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企業為其發放產假期間應得的生育津貼,最終勝訴。近日王女士拿到仲裁書。
王女士今年32歲,2004年8月1日就職于該公司。公司位于鄭東新區祭城路。她結婚多年,因工作原因,未曾生育,直至2009年2月才懷孕。2009年10月,王女士向公司提出休為期3個月的產假,公司不予批準。在她多次要求下,公司終于在10月底批準其休3個月的產假。2009年12月2日,王女士產下一名女嬰,今年1月31日產假結束。在其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月31日休產假期間,公司未為其發放生育津貼。
王女士在多次討要未果的情況下,向鄭州市金水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爭議申請。經勞動爭議仲裁委開庭審理,支持了王女士要求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的請求,依法裁決公司支付王女士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照3個月的原工資計算)4200元。
仲裁委員會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依據《河南省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第11條規定,女職工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生育或者中止妊娠,在法定產假期間由領取工資改為享受生育津貼。王女士生育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相關規定,其在休產假期間,是可以享受到生育津貼的。
《勞動法》第62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在《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8條中說明,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33條中針對產假也有說明,實行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個月,在產假期間應視為出勤。王女士在生育期間,符合《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對“女方晚婚生育或者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為晚育”的要求,所以完全有權利享受到至少90天的產假。也就是說,如果王女士就未休的3個月產假和生育津貼提起勞動仲裁,也是能夠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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