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跟單位要各類補助費用?
1、患病醫療補助費糾紛。已參加當地醫療保險的,按照當地規定的標準享受待遇。由于企業原因沒有參保的,其損失由企業承擔。企業在勞動者醫療期滿后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規定支付3-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重病的還應當增加50%,癌癥等增加100%。
2、生育保險待遇糾紛。主要包括產假工資、生育津貼、分娩營養補助費和生育醫療費(包括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及生育出院后產假期內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等等。按國家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企業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因此引發的爭議按照工資爭議處理。其它的產假待遇賠償具體要按照國家或當地的生育保險政策的規定處理,如果因用人單位逃避生育保險義務造成勞動者損失的,同樣可要求其賠償全部損失。
3、非因工受傷補助費糾紛。如果地方有規定的,按照當地法規政策執行。值得一提的是,195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至今仍然有效,按照其規定,非因工受傷待遇含:
(一)醫療費:包括診療費、手術費、住院費及普通藥費;貴重藥費、住院的伙食費及就醫路費則由本人負擔。
(二)病傷假期工資:醫療期間連續6個月內的,按月給付病傷假期工資,其標準如下:本企業工齡不滿2年者,為本人工資60%;已滿2年不滿4年者,為本人工資70%;已滿4年不滿6年者,為本人工資80%;已滿6年不滿8年者,為本人工資90%;已滿8年及8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100%。
(三)非因工負傷救濟費:醫療期間連續超過6個月的,病傷假期工資停發,改為按月給付非因工負傷救濟費,其標準如下:本企業工齡不滿1年者,為本人工資40%;已滿1年未滿3年者,為本人工資50%;3年及3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60%。此項救濟費付至能工作或確定為殘廢或死亡時止。
(四)非因工殘廢救濟費: 非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確定為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后,除領取非因工殘廢救濟費、本人死亡時的喪葬補助費及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外,其他勞動保險待遇應停止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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