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說沒有先例,不用付我錢?
近日,被無故拖欠工資的李先生來到朝陽區勞動監察大隊,反映了自己在試用期內被拖欠工資的情況。
在試用期內正常辦理辭職手續,公司卻表示因為沒有先例,所以不支付試用期內的工資。
職工正常索要薪金,單位拒付理由牽強
李先生2010年11月來到位于朝陽區工人體育場附近的一家外資公司工作,通過面試后,雙方約定了相關福利待遇,其中約定月工資為6000元,試用期一個月。在李先生的入職通知書中,約定其試用期工資為5000元。
因為對工作環境不適應等原因,工作一周時間后,李先生按照規定流程向公司相關負責人提出了辭職,在得到同意后,李先生辦理了離職手續,并留下了自己的銀行賬號,表示試用期間的工資可以支付到該賬號。
2010年12月初,李先生發現該公司并沒有把工資打到自己的銀行賬號,他立刻聯系了該公司相關負責人。
公司負責人表示,因為此前并沒有給試用期辭職職工發放工資的先例,所以不能支付給李先生一周的薪水。
李先生強調,他按照合同如約履行了工作職責,公司應該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資。但該負責人依舊拒絕李先生提出支付試用期工資的要求。
“沒有先例”不是理由,職工有權投訴舉報
北京市華泰律師事務所王天任律師表示,該公司以“沒有先例”的理由拒絕支付員工試用期工資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如果職工和用人單位約定了試用期工資標準,公司就應該按照約定標準支付給職工工資。如果雙方沒有約定,職工的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該公司相同崗位的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且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
王律師介紹,在本案中,李先生完全有權利向該公司提出支付自己工資的要求,如果該公司一直拒絕支付,李先生可及時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者到勞動仲裁部門、法院等提出支付申請。
勞動監察立案調查,工資終于如數發放
近日,李先生來到朝陽區勞動監察部門,反映了該公司拖欠自己工資的情況。朝陽區勞動監察部門按照案件處理程序對該單位進行了立案調查,監察人員向用人單位宣講了相關法律政策。
調查過程中,該單位表示將按照合同約定,將李先生試用期一周的工資打到了其個人賬戶中。
截止到記者發稿,李先生被拖欠的工資已經如數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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