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糾紛同比增長200%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臺司法解釋,規定勞動者主張拿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加班費糾紛大幅上升
今年中秋、國慶“兩節”剛過,就有媒體通過網絡平臺進行調查,參與調查的網友中,有超過一半表示在“兩節”加了班,但其中有87%的網友表示沒有拿到加班費。由此可見,勞動者加班拿不到加班工資已經成為普遍問題,容易引發勞動糾紛。
記者從有關部門了解到,自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頒布實施以來,由于仲裁不收費,門檻大大降低,勞動者起訴向用人單位追索加班費的案件大幅上升。市、縣兩級工會維權幫扶中心上半年度信訪分析表明,涉及工資信訪有1646件,占信訪總量的23.9%,同比增加117.72%。其中,市總工會本級涉及工資信訪有763件,占總量的24.37%,同比增加227.47%。主要是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足額支付平時加班加點工資和節假日加班工資、未支付年休假工資,以及個別企業未及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等。
用法律手段督促用人單位
記者調查發現,盡管加班是一些勞動者的工作常態,但他們很難拿出加班證據。有人認為,勞動者提出加班費主張,需要自身去證明加班事實的存在,對勞動者維權不利。這是因為,一些用人單位會刻意“隱瞞”勞動者加班情況,如不保留加班情況,沒有考勤記錄等。
市總工會權益保障部部長王小駿認為,司法解釋仍然秉承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也就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追索加班費案件也不應例外。他介紹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人士的解釋,這一規定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加班的證據大多由用人單位持有,考慮到勞動者舉證的實際困難,對勞動者的舉證不能過于苛求,可適當減輕勞動者的舉證責任,只要勞動者一方提出的基本證據或者說初步證據可以證明有加班的事實,即可視為其舉證責任已經完成。二是如果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實際上是用法律手段督促用人單位拿出事實證據。
王小駿認為,這樣的規定,使加班費舉證責任的分配更加科學、合理,有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這對于個別勞動者刻意刁難用人單位的行為也起到了遏制作用。
勞動者要善用證據
針對“加班費舉證”難題,市總工會職工維權幫扶中心提醒勞動者應當做一個“有心人”,加強搜集保留加班證據的意識。勞動者提供的加班證據既可以是考勤表、交接班記錄、加班通知單,也可以是工資單、證人證言、錄音錄像、電子郵件等。
“隨著浙江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的實施,職工有了更多的知情權和參與權,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都需要經過職代會審議通過。”王小駿說,在維護職工加班費權益方面,工會組織也要作出努力,如普遍建立工資協商制度,將加班工資的支付問題寫進集體合同;監督企業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制定完備的考勤和加班制度,推動考勤和加班審批記錄公開化,規范加班流程化管理,并依法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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