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途中超八小時一般不算加班時間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加班是指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或勞動者協商后,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即是工作時間在休息時間中的延伸。不過很多勞動者對于自己是否處于加班時期卻很迷惑。
案例:我是一家公司的農民工,我與公司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實行固定工時制,即每天工作8小時,周日、周六休息。前些天,公司指派我出差外地。去的時候,我在火車上連續呆了23小時,回來時也是如此,即每天均超出了8小時。請問:對超過8小時的在途時間,我能否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資?
解答:你所述情形不能視為加班,公司不必就此向你支付加班工資。
加班是指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或勞動者協商后,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即是工作時間在休息時間中的延伸。《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此后頒布的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則修訂為:“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即在一般情況下,勞動者的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超過40小時的 ,便已具備認定加班的時間條件。但簡單地以時間多少或時間經過為認定標準,既不利于調動勞動者的主觀能動性,也不利于企業效益的提高和正常發展。故要確定是否為加班,并不能完全、單純地以時間作為認定標準,而還必須要以特定的工作內容為支撐,需要考察超過時間部分的行為對工作的有效性和目的性,需要考慮是否符合勞動合同中的加班約定,是否經過相應的審批,勞動者是否沒有獲得輪休、補休或其它休息方式,是否實際提供勞動及行業或崗位勞動特點等因素。而你的情形,除只符合時間規定外,并不具備其它相應條件:一是雖然在途時間不能自由支配,但期間只是乘車,并無實際工作內容,也沒有實際提供勞動;二是在途時間對公司不屬于生產經營,并不能產生生產經營的效益;三是你在乘坐火車時,可以照常休息。更何況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也是均將出差的在途時間、上下班在路上的時間、為工作而進行的準備時間、只在上班地點呆著無所事事等,排除在加班之外。
下一篇:傷殘補助金只屬傷者個人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