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狀告老東家
在公司工作16年,自稱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被調崗降薪”
一男狀告老東家索賠近24萬
本報訊 “由于從2009年1月開始,你屢次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受到四次警告,工作態度極其消極,公司決定從2010年3月10日起,將你的崗位由原來的樓層主管調整為機修員,月工資從3181元調整為1400元……”46歲的陳泉遠,在海南某內衣有限公司工作16年,去年他收到公司《勞動合同續訂通知書》后表示,他對公司大幅度降薪的做法難以接受。去年3月,陳泉遠與公司原勞動合同期滿后,雙方協商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未果,陳泉遠最終與公司終止勞動關系。隨后,陳泉遠將老東家告上法庭,要求對方補償近24萬元。陳泉遠一審敗訴,他隨即提起上訴。
記者 王忠新 見習記者 李婧
不滿被調崗降薪,老員工狀告公司
陳泉遠稱,1993年,他被海南某內衣有限公司聘為樓層主管。2009年9月9日,陳泉遠認為其連續工作滿16年6個月,要求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收到我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申請書后,多次找借口在工作中為難我。”陳泉遠說,2010年3月,公司發出《勞動合同續訂通知書》,他由原樓層主管調整為機修員,月工資從原來的3181元降為1400元,這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陳泉遠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公司書面與他解除了勞動關系。陳泉遠后將公司訴至海口秀英區法院,索賠各項補償金共計23.9萬元。
公司辯稱終止合同不違反法律規定
該內衣公司辯稱,公司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截止2010年3月9日,而從次日起,公司協商與陳泉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照工作實際需要,公司對陳泉遠的崗位兩次進行調整,但陳泉遠不接受,拒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無法就續簽新的勞動合同達成一致,致使原勞動合同期滿而終止。公司認為,陳泉遠索賠各項補償金屬無理訴求,且公司應支付的補償金在2010年3月已發完。
秀英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求
秀英區法院一審認為,陳泉遠1993年在內衣公司工作,2009年3月調崗為機械維修主管,月薪不變。2010年3月30日,公司發出《勞動合同續訂通知書》,陳泉遠由原樓層主管調整為機修員,月工資由3181元降為1400元,陳泉遠拒絕簽名,雙方當天終止勞動關系。陳泉遠要求公司賠償各項補償金23.9萬元,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日前一審駁回陳泉遠的訴求。陳泉遠不服一審判決,已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訴。(文中人物為化名)
律師點評
連續工作滿十年可簽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法律并沒有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崗位和勞動報酬等內容必須與原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內容保持一致。
張天翔稱,勞動者在依法維權的過程中,要合理確定自己的訴求,以免承擔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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