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津貼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
2011-11-30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王某于2009年3月到蒼山縣某公司工作,工資按計件工資標準發放。2010年4月20日,王某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2010年9月被當地人社部門認定為因工負傷,2011年8月經市人社局鑒定為5級傷殘,無護理依賴。王某要求與公司保留勞動關系,由公司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因傷殘津貼的金額問題,雙方發生爭議,王某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公司按照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200元的標準給予發放。
法院查明,王某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700元。公司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5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的70%,故公司應按照每月490元的標準予以發放。
仲裁委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規定,5級傷殘職工,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本人工資的7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王某與公司的理解均有錯誤。經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由公司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800元給予王某發放傷殘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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