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金個人所得稅怎么計算
核心內容:年底了,公司給員工發放獎金,那么,獎金個人所得稅是怎么計算的呢?下面,勞動法網小編給大家詳細介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文件的規定,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并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一、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二、將雇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本條第(一)項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征稅,計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三、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例子】
【吳小姐12月份取得工資收入4500元,全年一次性獎金8000元,新舊個稅法應繳多少個人所得稅?】
(1)舊個稅法12月份應繳個稅:
工資收入:(4500-2000)×15%-125=250(元)
全年一次性獎:
8000÷12=666.67 確定稅率為10%
8000×10%-25=775(元)
12月份應繳個稅:250+775=1025(元)
(2)新個稅法12月份應繳個稅:
工資收入:(4500-3500)×3%=30(元)
全年一次性獎:
8000÷12=666.67 確定稅率為3%
8000×3%=240(元)
12月份應繳個稅:30+240=270(元)
吳小姐按新個稅法計算全年一次性獎金為270元,比原舊個稅法計算全年一次性獎金少繳個稅為755元。
【黃先生12月份取得工資收入2800元,全年一次性獎金為5000元,新舊個稅法應繳多少個人所得稅?】
(1)舊個稅法12月份應繳個稅:
工資收入:(2800-2000)×10%-25=55(元)
全年一次性獎:
5000÷12=416.67 確定稅率為5%
5000×5%=250(元)
12月份應繳個稅:55+250=305(元)
(2)新個稅法12月份應繳個稅:
12月份工資收入不用繳個稅
全年一次性獎:
[5000-(3500-2800)]÷12=358.33 確定稅率為3%
[5000-(3500-2800)]×3%=129(元)
12月份應繳個稅:129(元)
黃先生按新個稅法計算全年一次性獎金為129元,比原舊個稅法計算全年一次性獎金少繳個稅為1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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