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績效工資有哪些規定
如今,不少事業單位、公司企業對職工的考評中都有關于績效的考評,一旦達到相關的考核水平,那么就會支付一定的績效工資。同時,我國對績效工資也是作出了相關規定的,下面我們一起了解了解我國績效工資規定的內容。
2009 年9月2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在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和其他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會議指出,實施績效工資是事業單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在規范津貼補貼的同時實施績效工資,逐步形成合理的績效工資水平決定機制、完善的分配激勵機制和健全的分配宏觀調控機制,對于調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積極性,促進社會事業發展、提高公益服務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分三步展開:
第一步:從2009年1月1日起先在義務教育學校實施
第二步:配合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特別是實行基本藥物制度,從2009年10月1日起,在疾病預防控制、健康教育、婦幼保健、精神衛生、應急救治、采供血、衛生監督等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和鄉鎮衛生院、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等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
第三步:從2010年1月1日起,在其他事業單位實施。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的同時,對離退休人員發放生活補貼 會議明確了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的基本原則:實施績效工資與清理規范津貼補貼相結合,規范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收入分配秩序,嚴肅分配紀律。 以促進提高公益服務水平為導向,建立健全績效考核制度,搞活事業單位內部分配 分級分類管理,因地制宜,強化地方和部門職責。 統籌事業單位在職人員與離退休人員的收入分配關系,不斷完善績效工資政策。 會議確定,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由縣級財政保障,省級財政統籌,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及東部部分財力薄弱地區給予適當補助。其他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按單位類型不同,分別由財政和事業單位負擔。會議強調,實施績效工資涉及廣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強,工作任務重。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周密安排,精心組織,加強指導,妥善處理各方面關系,切實解決好實施中出現的問題,確保績效工資實施工作平穩進行。
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標準:
一、執行時間 在職人員新增績效工資額度和離退休人員新增生活補貼,從2007年1月1日起執行,每年執行12個月。
二、執行范圍 在編人員、享受在編人員同等待遇的人員及離(退)休職工。
三、績效工資總額的組成 年終一次性獎金。 節假日補貼。 現行的生活補貼。 2007年1月規范后的津貼補貼。 在職人員:新增績效工資 離退休人員:新增生活補貼。
四、發放辦法:在職人員與離退休人員的現行生活補貼發放渠道不變,即由單位自籌;離退休人員新增生活補貼由財政全額發放;在職人員新增績效工資的50%由財政補助,其余部分自籌解決。 標準: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在職人員新增績效工資標準單位:元/月 職級標準: 管理崗位:副局585、正處550、副處430、正科355、副科265、科員255、辦事員235、試用期150 專業技術崗位:教授600、副教授430、講師265、助教255、技術員235 工人:高級技師355、技師265、高級工255、中級工235、初級工195、普工195、學徒期150
績效工資的實施條件
(1)工資范圍足夠大,各檔次之間拉開距離;
(2)業績標準要制訂的科學、客觀;業績衡量要公正有效,衡量結果應與工資結構掛鉤;
(3)有濃厚的企業文化氛圍支持業績評估系統的實施和運作,使之起到獎勵先進、約束落后的目的;
(4)將業績評估過程與組織目標實施過程相結合,將工資體系運作納入整個企業的生產和經營運作系統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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