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怎么辦
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要是單位不按照這樣的規定執行那么就屬于違法行為,但對于勞動者來講此時該如何救濟自己的權益呢?下面告訴大家單位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時該怎么辦。
《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除此之外,《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也有相同的規定。
從2015年4月1日起,上海月最低工資標準將調整到2020元,增加額高于去年;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到18元。同時調整城鄉低保標準,調整金額是本市低保制度建立以來最多的一次。
《上海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一條規定:“(賠償責任)企業違反本規定,支付職工的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發按最低工資標準計算的欠付數額,并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補償金。”據此,我們可以知道,處罰方式主要有以下3種:
(1)責令限期補發。對于支付職工的工資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企業限期補發按最低工資標準計算的欠付數額的工資。
(2)責令支付賠償金。
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職工工資的企業,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向職工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數額按以下標準:一是欠付數額不足最低工資標準25%的,支付欠付數額20%的賠償金;二是欠付數額為最低工資標準25%以上,不足50%的,支付欠付數額50%的賠償金;三是欠付數額為最低工資標準50%以上的,支付欠付數額100%的賠償金。
(3)罰款。用人單位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期限內仍不補發欠付職工的工資或者賠償金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情節,按每欠一人次,處以欠付數額2~5倍的罰款。
特別提醒:
(1)本市企業因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按有關規定的審批權限由各級政府批準關閉、整頓的企業,或由法院裁定進入破產程序的企業,可不執行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2)工會組織有權對最低工資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全面有效監督,如發現企業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有關規定的,工會組織可以提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3)員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的電話為:12333。
帶來的是關于上海市對用人單位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處罰內容,其他省市的勞動者們可以適當進行參考。對于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發放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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