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工資、實習工資和轉正工資是怎么算的?
很多大學生在畢業在正式工作之后,基本上都會有一個試用期,試用期的工資待遇基本上和轉正之后是不一樣的,除此之外還有一個實習期,那么試用期工資、實習工資和轉正工資究竟是怎么算的呢?
一、試用工資
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工資應不低于轉正后工資的80%。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實習屬于教學過程的一部分,實習的大學生與學校有著教育的關系,大學生的檔案等個人履歷文件也放在學校,接受實習生的單位不與實習大學生建立勞動關系。但是隨著畢業生就業市場化配置進程的加速和高校招生計劃的不斷大,高校畢業生的實習形式已經從原來的高校集中統一組織逐步向畢業生個體選擇實習單位的方式轉變。這種實習方式從某種程度上具有打工的特征,實習大學生與接受實習生的單位之間事實上形成了民法上的勞務關系。
二、實習工資
實習工資大多是指學生實習所獲得的報酬。2016年4月27日,教育部等5部門聯合印發的《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要求,實習單位應合理確定頂崗實習報酬,原則上不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試用期工資標準的80%,并按照實習協議約定,以貨幣形式及時、足額支付給學生。這是首次提出頂崗實習學生報酬底線,從而避免“廉價勞動力”現象發生。
規定還要求,職業院校和實習單位不得向學生收取實習押金、頂崗實習報酬提成、管理費或者其他形式的實習費用。在具體崗位頂崗實習的學生人數不高于同類崗位在崗職工總人數的20%。規定指出,學生參加跟崗實習、頂崗實習前,職業學校、實習單位、學生三方應簽訂實習協議,明確各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另外,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系后,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所以畢業生在見習期是有期限的,也是應當有工資收入的,而對于實習期則沒有期限和工資方面的規定。
三、轉正工資
前面已經說了,原則上實習工資不得低于轉正工資的80%,而試用工資則是必須達到80%,所以在度過試用期之后如果轉正的工資的漲幅還沒有超過20%的話,那么該公司就屬于違約了,這時候需要向公司協商或者申請法律援助。而在實習期間有些公司給予的工資比較低的,如果不滿意的話可以和對方進行協商,不過實習工資大多不會影響轉正工資,轉正工資必須是該公司給予在該崗位的正常工資以上。
試用期是公司和職員對對方進行考察磨合的時期,這段時期的工資應該不得低于轉正工資的20%,如果沒有達到這個工資的話,我們有權請求仲裁甚至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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