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能提供考勤表,勞動者加班費如何計算?
每個勞動者都會試過在休息日里加班。而在休息日加班,勞動者可以索要加班費。而當雙方因加班費產生糾紛時候,若用人單位不能夠提供考勤記錄,那么它要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勞動者加班費該怎么計算?下文為您一一介紹。
用人單位不能提供考勤表,勞動者加班費如何計算?
秀洲法院最近受理了一起勞動爭議案件,原告小張于2010年到一家公司從事操作工。該公司屬于加工企業,根據訂單量安排生產加工,有時訂單量激增,企業為及時交付訂單,就需要工人加班,而小張作為操作工,其績效工資就是根據加工量確定,小張為了增加收入也會經常加班。但是今年,小張卻因為加班問題和公司發生了矛盾,原來小張認為自己從 2010年至2014年期間的休息日都在加班,公司應支付加班費54912元,故申請了勞動仲裁。秀洲區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駁回了小張的訴訟請求,小張不服,遂訴至法院,要求公司補發加班費。
對于小張的起訴,公司稱的確存在加班,但公司已經足額發放小張加班費并提供了公司財務制作的工資單,但該工資單并無小張簽字確定,公司還稱因人員變動,只能提供2014年 7月至10月期間的考勤表,之前考勤表遺失則不能提供。在雙方確定有加班事實存在,但無證據證明加班時間的情況下,法院將如何認定小張的加班時間呢?
法官說法:在司法實踐中,勞動者只需就加班的事實提出初步的證據,這個初步證據要求較低,可以包括同事的證人證言,而用人單位就其已付加班工資負舉證責任。根據我國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的規定,用人單位的考勤記錄需要保存兩年以上,正因如此,本地區司法實踐規定加班工資的仲載申請時效期間為2 年,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因本案用人單位不能提供考勤記錄,故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最終按照小張主張的仲裁時效內天數(自2013年7月至2014年10月),判決用人單位支付了加班費7239.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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