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聘職工的個人所得稅要繳嗎?
已經達到退休年齡,辦理相關退休手續后,用人單位聘請退休的勞動者重返工作崗位。那么這些退休返聘的勞動者是否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若公司返聘職工同時符合上述文件規定的“退休人員再任職”的各項條件,則返聘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如不同時符合,則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下面一起來看看。
退休返聘,是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退休后,在原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用人單位重返工作崗位的現象。
對部分剛退休的技術型職工實行返聘,如何扣繳這些返聘職工的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的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所稱的“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
二、受雇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三、受雇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第二條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第三條中,單位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
因此,若公司返聘職工同時符合上述文件規定的“退休人員再任職”的各項條件,則返聘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如不同時符合,則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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