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單位可以扣工資
雖然在多數情況下,用人單位扣員工工資的行為都是違法的,但我們不能完全否定單位扣工資的合法性,畢竟其中一些情況下,法律還是允許單位扣員工工資的。那具體來說,哪些情況下單位可以扣工資呢?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哪些情況下單位可以扣工資
總結勞動部頒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及《補充規定》的相關法律規定,以下情形為用人單位扣減工資的正當理由: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用及公積金;
(3)法院裁判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
(4)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
(5)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并經職代會批準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6)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系,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
(7)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
(8)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二、員工不加班能扣工資嗎
《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公司未與工會組織和職工協商,就要求職工加班,本身就違反了《勞動法》規定的程序。加班除了要征求工會同意外,還必須得到職工同意,公司是不能強迫職工加班的。對不服從公司加班要求的職工罰款是違法的。再說,對不加班職工扣除工資只是在中層干部會上口頭傳達,公司規章制度沒有該項內容。即使有這個規定,也與國家規定相違背,沒有法律效力。
三、工作失誤造成損失可以扣工資嗎?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也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根據以上規定,在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扣發勞動者的工資,否則即侵犯了勞動者獲取勞動報酬的權利。
但是,這并不是說用人單位就不能扣發勞動者的工資。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者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因此,職工工作失誤對單位造成損失可扣發工資,但必須按上述規定扣發,不能扣發勞動者的全部工資。
不管用人單位是基于怎樣的利益扣員工工資,此時若沒有法律方面的規定作為依據的話,那么該行為就是違法的,此時員工可以追究單位的法律責任。但如果是上述幾種情形之一的話,則法律允許單位可以扣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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