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能否隨意降低工資?
勞動者付出勞動,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報酬,這是對勞動者勞動的肯定,也是勞動者的權利。不過,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會以各種名義來降低員工工資。那么,從法律的角度來講,單位可以隨意降低工資嗎?詳細內容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單位可以隨意降低工資嗎?
用人單位沒有權利隨意降低勞動者的工資待遇。
如果單位僅僅以“經營困難、經濟虧損”等為名逐漸降低員工的工資,員工有權利不接受。
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一些單位為了逃避某些法律責任,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比較低的工資標準,此時,只要勞動者有證據每個月的實際工資高于勞動合同中所約定的這個數字,那么在計算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時勞動者有權利主張按月實際收入作為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基數(月應得工資包括員工從用人單位獲得的各種貨幣性報酬---如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二、單位任意降低工資怎么辦?
針對單位任意降低職工工資的行為,職工不要因情緒所致單純的馬上提出辭職。個人認為可以采取如下應對措施:
一是繼續工作,取得單位拖欠工資的證據后,等哪天想跟單位清算工資的時候,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仲裁起訴。依據(法釋〔2006〕6號)第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支付工資爭議,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已經書面通知勞動者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送達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用人單位不能證明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二是先在單位忍著工作一個月,當取得單位無故降低職工工資的證據后,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本人提出解除合同。并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由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這里要強調在具體操作時,一是要先取得證據,二是本人提出解除合同的依據一定要寫清楚,不能只寫辭職。否則對本人舉證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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