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屬于勞動報酬嗎?
現實中,有的用人單位會在每年年終的時候,給員工發放年終獎,但有的單位卻不會。由于大多數勞動者缺乏法律意識,因此就認為年終獎屬于勞動報酬,那要是從法律角度分析的話,年終獎是否屬于勞動報酬呢?對此,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你介紹。
一、年終獎是否屬于勞動報酬?
年終獎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以及下一年度的發展規劃,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可以包括年終加薪、年底雙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等。
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第7條規定:“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生產獎;
(二)節約獎;
(三)勞動競賽獎;
(四)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
(五)其他獎金。”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第2條規定:“關于獎金的范圍(一)生產(業務)獎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安全(無事故)獎、考核各項經濟指標的綜合獎、提前竣工獎、外輪速遣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
二、年終獎的舉證責任有哪些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司法實踐中對于年終獎的舉證責任通常做法是:勞動者需舉證證明用人單位有發放年終獎的相關約定或制度規定,如果勞動者能夠舉證年終獎的“存在”,則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用人單位需對不予支付年終獎的理由進行舉證。
由于年終獎不屬于法定勞動報酬的范圍,因此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年終獎也是不違法的。但如果與勞動者約定要支付年終獎,而之后卻不按照約定支付的話,那么這樣就有可能會產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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